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二章 原则第三章 数据主体的权利第四章 控制者和处理者第五章 将个人数据转移到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六章 独立监管机构第七章 合作与一致性第八章 救济、责任与惩罚第九章 和特定处理情形相关的条款第十章 授权法案与实施性法案第十一章 最后条款经过欧盟议会长达四年的讨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 GDPR)终于在 2018 年 5 月 25 日生效
第一章 一般条款第 1 条 主要事项与目标1.本条例制定关于处理个人数据中对自然人进行保护的规则,以及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规则
2.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特别是自然人享有的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3.不能以保护处理个人数据中的相关自然人为由,对欧盟内部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进行限制或禁止
第 2 条 适用范围1.本条例适用于全自动个人数据处理、半自动个人数据处理,以及形成或旨在形成用户画像的非自动个人数据处理
2.本条例不适用以下情形:(a)欧盟法管辖之外的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b)欧盟成员国为履行《欧盟基本条约》(TEU)第 2 章第 5 款所规定的活动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c)自然人在纯粹个人或家庭活动中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d) )有关主管部门为预防、调查、侦查、起诉刑事犯罪、执行刑事处罚、防范及预防公共安全威胁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
3.欧盟机构、实体、办事处和规制机构所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适用(EC)第45/2001 条例
根据本条例第 98 条,(EC)第 45/2001 条例和其他适用于此类个人数据处理的欧盟法案应当进行调整,以符合本条例的原则和规则
4.本条例不影响 2000/31/EC 指令的适用,特别是 2000/31/EC 指令第 12至 15 条所规定的中间服务商的责任规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