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酒后驾驶处罚新规定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2011 年 04 月 27 日 关键词: 酒后驾驶处罚标准 阅读次数: 22224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与之相比,修正案草案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了 5 年内禁驾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作出上述刑事处罚规定后,不需要再实行拘留处罚,因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 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草案,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 10 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这意味着,一次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人将永远失去从事这一工作的机会
酒后驾车肇事终生禁驾而酒后驾车肇事则可能将面临终生禁驾
修正案草案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能重新取得驾照
同时,修正案草案大幅提高了对酒后驾车的罚款额度和暂扣驾照期限: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从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提高至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改为 6 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10 日拘留和 2000 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修正案草案增加了 15 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 元提高至 5000 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