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关联问题考 本文通过对一起交通事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分析,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具有不可诉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力度,树立“事故责任划分不等于赔偿责任划分”的理念,避免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格式合同,对第三人所作的限制解释,如不符合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归于无效。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出租车辆营运利益的共同体,出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出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车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交警认定无事故责任的人员,只要其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就应判定其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05 年 3 月 9 日,李某某高兴地从车管所领到《机动车驾驶证》,3 月 20 日,其持证向车迷俱乐部租用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自驾该车与朋友一行四人前往省城。当晚,由省城沿高速公路返回,同车乘坐有陶某某、李某、徐某某三人。21 时 30 分李某某驾车行至高速公路 K80+400M 处时(该路段系东西走向的两车道二级汽车专用路,东至李某某驻地,西至省城:由 K80+400M 开始向李某某驻地方向进入左转弯下坡路段,弯道半径 423 米,纵坡度 3.5%,道路中央由黄色单实线分隔两个方向的车道),李某某所驾的租用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右部及右侧前部与对向杨某某驾驶的大货车车头右部相撞,造成徐某某、陶某某、李某三人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查明,杨某驾驶的大货车系脱保、脱检且严重超重车辆,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车损险、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这起“一个‘病车’--大货车(2004 年 9 月脱保、审验合格至 2004 年 12 月有效,肇事时严重超载),两个‘病人’--李某某:男,1986 年 11 月 9 日生,18 岁的中学生学驾照,2005 年 3 月 9 日初领驾照,2005 年 3 月 20 日将车开到对向车道内右碰右;杨某某:男,1962 年 6 月 16 日生,2005 年 3 月 20日驾驶脱保、脱检车且严重超重在发生事故时未采取必要措施”共同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受害者家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存有异议,但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