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第一条为维护区域 (行业) 内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区域(行业) 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行业)内的家单位(名单附后)与本区域(行业)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六条从事低温、 冷水、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第三级高处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2 / 4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二十分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