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本技术规范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 远期结合, 统筹规划, 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1.7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 4 月 1 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9 月 1 日)(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 年)(6)《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 年)(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