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8adb07第 1页 共4页 2a108c29合同编号: __________合同范本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有待立法明确适用报告居间还是媒介居间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58adb07第 2页 共4页 2a108c29甲地马某调到乙地工作,他找到S 公司(中介机构 ),要求提供房屋出租服务的信息
S 公司与马某约定:马某交付100 元中介费, S 公司提供了第一次信息,告诉马某,王某有一处房屋出租
马某找王某谈判,未能达成协议
之后,马某通过朋友的介绍,租到了一处房屋
马某找到S 公司,要求退回 98元(每次信息以 2 元计算 ),理由是,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而这 100 元中,显然包括了报酬
马某威胁说,如果不退,我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马某要求 S 公司 (居间人 )提供房屋出租服务的信息,并双方约定,马某交付100 元中介费,系双务有偿,互负对价,既已诺成,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的调整,S 公司虽然提供了有效信息,但没有促成马某与王某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的成立,而马某交付S 公司 (居间人 )的 100 元中介费本应系马某支付给该公司的服务报酬,法院应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至于可以要求马某支付S 公司 (居间人 )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只能是一部分少量费用 (电话费、传真费等 ),具体多少,应待案件审理过程中258adb07第 3页 共4页 2a108c29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