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第二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 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第三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规定的资格要求, 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 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
第五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 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够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符合以下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 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 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 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 应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疫苗的企业应配备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