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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总计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十一、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各市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十二、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部分职业(工种)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心理咨询师专业设置标准一、举办单位和个人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出资举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二、管理人员1、校长:1人,专职,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2、教学管理人员:专职不少于3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技术等级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3、办公室人员: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财会人员证书。三、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1、培训教师:至少一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员的教师应当具有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讲师以上资格;培训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格;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或3年以上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资格;培训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或本专业教授资格。2、职业道德教师:1名,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上人员要求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本专业师资证书。四、场地和设备1、办公用房:20㎡以上。2、理论教室:可容纳30人以上学员的标准培训教室和配套多媒体教学设备。3、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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