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的通知阜教纪[2015]2 号 各县市教育局区、纠风办,市教育局开发区分局,有关直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和杜绝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就严格中小学招生秩序、严肃招生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生行为 各地各校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市教育局的招生工作政策,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招生办法、招生时间、招生步骤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操作,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的招生行为。 1.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不得违反招生政策私自向社会和学生家长作各种承诺,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不得随意缩减或扩大招生名额,不得自行制定与上级招生政策相违背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不得考试或变相考试,不准超班额。 2.推进“阳光招生”。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深入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条件、程序、计划、录取信息“五公开”规定,做好考生和家长咨询及投诉处理。 3.加强生源管理。严禁生源学校向招生学校提供包括学生花名册、成绩册、家庭住址、住宅电话和家长手机等信息;严禁生源学校和招生学校的组织或个人相互宴请或赠送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严禁买卖生源,不准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可能影响招生公正的各类活动;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向市外学校输送生源。 4.严禁虚假宣传。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必须符合招生政策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作“第一”、“之首”、“之冠”等宣传,公办小学、初中不得进行跨学区的争、抢、拉生源的招生宣传活动,不得对外发布招生宣传广告。各高中学校的招生信息必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招生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不得诋毁其他学校,不得违反政策规定私自许愿、承诺。 二、严肃招生纪律 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明招生工作纪律的通知》(阜纪发〔2013〕8 号)文件,认真执行招生过程中的“七个严禁”: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招生过程中递条子、打招呼、开后门;严禁任何学校发布虚假宣传广告,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和委托他人买卖生源;严禁普通初中学校截留生源,违背初中毕业学生意愿,限制、误导暗示、涂改学生填报志愿;严禁普通高中学校不经审批私自招收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考试、测试等选拔性招生;严禁各部门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