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问题汇总——审核结算篇(一)门诊诊疗费1
诊疗费票据是4元,医保基金支付2元,给予患者的收据样式什么样
答:相关部门印制新的诊疗费票据,供实时结算后使用
其中部队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总后卫生部的诊疗费收据,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
5元;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地税局的诊疗费发票,三级医院2元,二级医院1元,一级医院0
非营利的医疗机构诊疗费使用市财政的定额收据
详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诊疗费报销政策调整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原渠道申领和购买
挂号费中的诊疗费是否单独出具明细
答:全额交费患者使用现有票据,持卡就医患者使用定额诊疗费票据,不需单独出具明细
特需门诊诊疗费是否纳入支付范围,如何收取
答:诊疗费超过报销标准的,按医保外上传;诊疗费符合报销标准的,按正常途径上传
(二)门诊就医的问题1
部分医院有自己的就诊卡,患者挂号后,就诊、化验、检查、取药、治疗、收费等都要刷卡识别身份
使用社保卡后,存在两卡共存状态,不能兼容使用同一读卡器势必给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HIS改造完成后,应能够使用社保卡为医保患者在院内提供全程服务,院内就诊卡只为非参保人员提供服务
医院普遍反应,患者因各种原因导致手中持有多本医疗手册,造成医院不能判断既往治疗、用药情况,有可能发生重复开药、超量等现象,由此受到处罚,医院不能接受,如何处理
答:医生、患者各负其责,各自承担自己的问题
参保人员应保证《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连续使用,因未持“社保卡”就医等个人原因造成的违反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