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就业渠道、挖掘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失业人员自主和合伙创业带动个人就业,解决失业人员就业
加强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自主和合伙创办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3]7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发[200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5万元,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为2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
第四条微利项目是指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自主和合伙创业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1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为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有效《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持有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