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能综合协调,组织拟定本市节约能源综合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和考核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市政市容、规划、科技、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应用及推广,促进节能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通过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节能宣传周、节能社区、节能家庭、志愿者服务等形式,普及节能科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