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共19项)一、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㈡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2、《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三十条第一款“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㈡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㈠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㈡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采取《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临时控制措施外,还应当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公告,将已售出的有毒食品及时予以追回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