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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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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办学校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8 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00〕11 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 号)、《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教基〔2009〕11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公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上述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办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比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遵守处理程序。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擅自在校外办学或者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兼课、兼职,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受教育者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 (二)在学校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或者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或者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 (三)违规组织受教育者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受教育者推销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或者巧立名目乱收费; (四)擅自调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或者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 (五)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 (六)体罚、变相体罚受教育者,或者歧视、侮辱受教育者; (七)疏于保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损害受教育者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受教育者人身伤害事故; (八)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 (九)收受、索要受教育者及其家长钱物,或者要求受教育者及其家长为其谋取利益; (十)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教研学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 (十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十二)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以不予处分;本人主动承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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