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和《卫生部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加强全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规范热线建设和服务行为,制定《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是指导设立热线机构和热线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设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心理援助热线要求的标准
热线服务为社会公益性质,应遵循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要求,尊重求助者的文化差异和多样性
设立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并以此为龙头,遵照《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技术指导方案》的技术要求,实行分级建设、属地化管理
设置热线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理解、判断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热线的功能第六条
热线服务方式为电话咨询服务
服务宗旨和目标:为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人群提供免费心理支持;降低来电者的自杀风险;向来电者提供抑郁等精神障碍的相关知识;帮助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鼓励其寻求专业的治疗
发生突发事件时,心理援助热线应与“120”、“999”建立联动机制,联合提供突发紧急事件的心理干预
开办心理援助热线的机构应根据热线工作的专业性质,针对服务人群的特点,建立科学、有效的热线服务人员培训体系、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和督导机制
北京市十六区县热线的建设、管理与协调工作应接受“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的指导
心理援助热线咨询员应接受“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的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持合格证上岗
热线机构日常工作接受并积极配合“北京市心理援助热线”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活动
主持热线建设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提供维持热线日常运转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设备投入,培训、督导、宣传等费用
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督查热线工作的运转状况
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热线号码、服务内容、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热线机构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