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一章节(12)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提示: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 (一)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提示: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解释:效力待定的情况下在合同成立时,处于一种待定的状态既不能说有效也不能说无效,从而分别区分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在效力待定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追认的权力,都属于形成权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例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