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一、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2000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完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应遵守相关规范
二、信息披露方式三种方式:1
依规定程序在指定披露报刊公开刊登或在指定信息披露网公布;2
向有关部门履行注册备案手续;3
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或经营场所备置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三、信息披露的原则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情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完整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准确)、及时性原则
四、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二)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董事会秘书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 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