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人口计生立法工作的回顾与思考 。 周 国 建 加强 人 口和计 划生 育地 方 立法 工作 ,依 法 控制 人 口数量、提高人 口素质 ,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 必然要求 ,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省人 大 常委会一 贯重 视人 口和计划 生 育地 方立 法 工作 ,为 全省人 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 人 口计 生地方 立法 进程 青海 省人 口和计 划 生育 地 方立 法 ,是 随着我 国人 口计 生 政 策 和 宪 法 法 律 的 不 断 完 善 而 建 立 健 全 的 。 1978 年 国家 明确 提 出“提倡一 对夫 妇生 育 子女数 最好 一个 、最多 两个 ”,并将 “国家提 倡 和推 行计 划 生育 ”写 入宪法。1980 年中央正式提出以提倡生育一个孩子为 主要 标志 的生育 政策 。1981 年 11 月 。五 届全 国人大 四 次会 议更 加 明确地 提 出 :“限制人 口的数 量 ,提高 人 口 的素质 ,这就 是我们 的人 口政 策”。随着 我 国计 划生 育 政 策 的不 断完 善 ,青 海 省 计划 生 育地 方立 法 步伐 加 快 。1982 年 5 月 31 日,省 五届人 大常委 会第 八次会 议 通 过 了《青 海省计 划生 育暂行 规定 》。规 定 :全 省 “实行 计划生育,坚持晚婚 、晚育、少生 、优生”;“国家职工和 城镇 居 民 ,一 对 夫妇 只生 育 一个 孩 子 ;农 村 普 遍 提倡 一对夫 妇 只生育 一个 孩子 ,某 些群 众 确有 实 际 困难要 求生第二胎 的.经基层人民政府审批后有计划地安 排 ,但不 能生 第 三胎 ”;“牧业 区的少 数 民族 群众 ,也 要 实行计划生育 。具体规定由各 自治州制定 ,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 ,对晚婚 、晚育者规定了两条 优待政策 ,对超生 、超抱子女 的夫妇规定 了五项制裁 措 施 。 1982 年 9 月 。党 的 十二大 把实行 计划 生育 确定 为 我国的一项基本 国策 ,同年 12 月 ,新修改 的《中华人 民共 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使人 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计划生育 基 本 国策被 以宪 法 的形 式 确 定 下来 。随 着形 势 的发 展 ,1986 年 4 月 17 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