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京转化,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企业所有制和项目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经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后续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
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负责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为认定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1资金”),从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中安排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由专项资金分类、定额给予后补助支持
其中:(一)技术水平特别突出、市场前景特别广阔、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一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300万元至500万元;(二)技术水平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二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100万元至300万元;(三)技术水平较为突出、市场前景较为广阔、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三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