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规范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工作,以评促建,推动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体制机制,更多聚集人才、承接项目、产出成果,更好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认定的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
自认定当年起每三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定期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与年度报告制度有机结合
第三条绩效考评重点考察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及目标完成、技术水平与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绩效考评强化市场导向、协同创新和区域合作,完善以体制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发展支撑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第四条绩效考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
创新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借助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社会专业力量,采取第三方考评方式,为绩效考评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绩效考评规程和考评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审定和公布绩效考评结果等
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审核绩效考评总结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责任,为绩效考评提供支持和保障
参评工程中心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绩效考评,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绩效考评的公正性
第二章考评程序第六条市科委定期发布绩效考评通知,并提前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
参评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绩效考评通知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和《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年绩效考评报告》(以下简称“考评报告”)
考评报告中列举的成果转化与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