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规范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评工作,以评促建,推动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体制机制,更多聚集人才、承接项目、产出成果,更好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已认定的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考评制度。自认定当年起每三年为一个考评周期。定期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与年度报告制度有机结合。第三条绩效考评重点考察工程中心的发展规划及目标完成、技术水平与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绩效考评强化市场导向、协同创新和区域合作,完善以体制机制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产业发展支撑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绩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1第四条绩效考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创新绩效考评工作机制,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探索借助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社会专业力量,采取第三方考评方式,为绩效考评工作提供支持。第五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工程中心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绩效考评规程和考评指标体系,确定参评工程中心名单,审定和公布绩效考评结果等。依托单位应当配合市科委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审核绩效考评总结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责任,为绩效考评提供支持和保障。参评工程中心应当认真准备和接受绩效考评,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绩效考评的公正性。第二章考评程序第六条市科委定期发布绩效考评通知,并提前通知参评工程中心及其依托单位。参评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绩效考评通知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和《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年绩效考评报告》(以下简称“考评报告”)。考评报告中列举的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程化开发、行业或社会服务、产学研协同创新等业绩,以及论文、专利、标准、奖励等成果应在绩效2考评周期内取得,考评报告内容要和历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吻合。第七条依托单位应将考评报告和自评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考评报告和自评结果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提交市科委。第八条市科委对考评报告进行形式审查。第九条市科委组织专家对考评报告通过形式审查的参评工程中心开展绩效考评工作。绩效考评专家由本领域技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工程中心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共同组成。第十条绩效考评工作分为会议考评和现场考评两个阶段。会议考评按照领域相近原则分组进行。专家通过审阅考评报告,听取参评工程中心主任工作报告和讨论评议,根据考评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会议考评意见。现场考评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会议考评得分排序的前30%和后20%进入现场。专家通过核查参评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管理情况,核对有关报告、数据资料及证书原件,进行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现场考评意见。第十一条会议考评得分在前30%的参评工程中心可以提出放弃参加“现场考评”的申请,考评结果将确定为“良好”考评等级;得分排序在后20%的参评工程中心应当3参加现场考评,对不参加现场考评的参评工程中心将列入“不合格”考评等级。第十二条绩效考评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工程中心存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考评专家参加绩效考评。参评工程中心可书面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不超过3名)并说明理由,与考评报告一并提交。绩效考评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第三章考评结果第十三条现场考评结束后,市科委根据专家绩效考评意见和最终排序以及得分情况形成绩效考评报告,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绩效考评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参评工程中心对绩效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市科委提出。第十四条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时,可优先推荐。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工程中心,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