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一、我国票据立法(一)票据的概念 关于票据,有广狭二义之分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仓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是指票据法上的票据
有关票据法上的票据,因各国立法不同,其理解亦不尽一致
例如:有的国家所称的“票据”仅包括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如德国、法国、瑞士等;有的国家则没有“票据”这样一个总的概念,而以《汇票法》的形式在规定汇票的同时,亦规定本票和支票,如英国;美国则将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存款单统称为“商业证券”(CommercialPaper)等等
在旧中国时期,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一用法一直被学术界、立法以及习惯所沿用
因此,.1995 年 5 月 10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有鉴于此,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具有以下特点: 1.票据是幽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规定了不同的形式,出票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关票据,否则即不受法律的保护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票据的签发和转让以支付票据上的金额为最终目的,该等金额得到全部支付,票据上的权翻义务即为消灭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融为一体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由出票人自行支付的是本票,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是汇票和支票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