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 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二、标 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8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96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 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200 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2 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20 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2 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 2 名,一级注册建造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