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 [2009]189 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示范模本的通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现将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示范会计科目、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联社(含省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按照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的核算要求,组织推动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及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2009 年开始试点,2010 年底完成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转轨工作。二、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中的二、三级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业务状况表除外)为规范性参考。各省级联社可依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关于印发 200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金[2008]156 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辖内二、三级科目核算内容及会计报表格式,并做好与示范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八日〇〇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示范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科目1001 现金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本外币库存现金、运送中现金、自动设备占款、业务周转金等情况。增加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有关科目;减少现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三、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持有的现金。四、本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属“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1002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一、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各类存款情况。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类型进行明细核算。缴存存款准备金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有关科目;提取款项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本科目属资产类,余额在借方,反映本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三、本科目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