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规定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省、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国家建设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它工程建设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循守法、城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监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二)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 按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 同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下列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直接损失赔偿最高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取得的监理酬金的总额。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能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使合国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订监理工程师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