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和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 号),结合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模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范围于全省各级经办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本规程所称参保对象是指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关人员。第三条 [经办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简化经办流程和办事手续,方便参保对象;规范经办操作,强化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法规办理业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提高经办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第四条 [业务规划]本规程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集、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计发、待遇支付、欠费核销、基金财务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监督、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网上经办与服务等内容。 第五条[管理模式]实现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联网,业务信息应用系统集中到省本级、设区市、扩权县。全省经办机构按业务权限分为“市级”(省本级、设区市、扩权县)和“县区”两级机构,实施“前台业务本地经办,后台业务市级统一”的经办模式。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关系转移、待遇计发、退休社会化管理服务、稽核与内控监督等业务由各级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基金征集、待遇支付、账户管理、基金财务管理等业务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经办与管理。建立经办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待遇发放机构、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库的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外协交换平台”),实现基金征收、待遇发放的联网操作;建立异地经办信息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异地交换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异地转移和退休人员异地协管的联网操作。第六条[业务组织]按业务环节设置经办窗口或业务科室,主要业务环节采用“经办-复核双岗临柜”操作模式,废除专管员制。经办窗口或业务科室可按业务类别单独设置或多类业务集中设置,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稽核内控等岗位。第二章 参保登记第七条[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