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煤矿瓦斯防治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AQ1027-200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各类煤矿。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 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计划,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技术决策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 1 名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第六条 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每一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和一定数量的后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