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与范围本标准规定公司应该遵守的社会责任,以帮助公司:a)发展、维持和加强公司的政策和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或影响的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议题;b)向利益团体证明公司政策、程序和措施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之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二、规范纲要与诠释公司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当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公司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议题相同时,应该米用其中最严格的条款。公司也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协议的原则:2- 0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29 和 105 条(强迫性和奴役性劳动)2- 0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87 条(组织工会的自由)2- 03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98 条规(集体谈判的权利)2-0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00 和 111 条规(男女同工同酬;歧视)2-05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5 条规(工人代表公约)2-06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8 条和建议款第 146 条规(最低年龄和建议)2-0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5 条和建议条款第 164 条(职业安全和健康)2-08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59 条(职业训练与雇用/伤残人士)2-09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77 条(家庭工作)2-10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82 条(最恶劣儿童)2-11 世界人权宣言2-12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13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4、补救行动的定义:给社会责任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工人或前雇员的补救行动。5、纠正行动的定义: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措施。6、利益团体的定义:关心公司的社会表现或受到公司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7、儿童的定义: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若当地法律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是十四岁,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 138 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则以较低年龄为准。8、青少年工人的定义: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9、童工的定义:任何属于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的人所从事的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 146 条。10、强迫性劳动的定义:任何人在任何受惩罚威胁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11、拯救儿童的定义: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12、居家工人的定义: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