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 1
1 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3 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4 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 2
1 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2 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3 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4 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5 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6 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7 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 1
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 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