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执法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充分肯定了其地位、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下面我在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难点、焦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对策,力求化解执法难,难执法这一问题。一、存在问题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深层次的问题尚未触及,有待于认真研究加以解决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中,各级政府注重强化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条件、增加设备,调整人员、提升格次,充实领导,有力地支持执法监察工作, 形成了自治区有执法监察局,市有执法监察支队,旗有执法监察大队,乡镇国土所配备有执法监察人员的四级执法监察组织体系。机构建制全面到位,但管理体制很不到位。一是执法范围、权限不清。从理论上讲,省级执法监察局可以任意在全自治区范围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市执法监察支队亦可在市辖内履行同样的职权,然而《行政处罚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管辖的基本规则是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主体管辖,在新的法律、法规对管辖权未作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更为方便的,经与行为发生地行政主体协商,也可由违法行为人住所地行政主体管辖;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或者违法行为地点难以查明的,由最先查处的行政主体管辖,对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即就是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对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属地管理,先入为主的执法体制,市及市以上执法监察部门在没有法规作保障的情况下,很难主动介入重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极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执法格局,难以打击、惩处违法行为,有效的保护国土资源。二是执法监察与行政管理主体合一,难以完成法定职责,在组织机制上把职责限定在了对外的执法。土地、矿产法均规定了执法监察对行政管理中违法审批、违法许可、违法确认等方面的违法机关、违法责任人的监督查处权,而现行的组织机制是执法监察部门是行政主管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在主管机关授权下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无执法处罚权和监督稽查权,只有对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权。三是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到位,但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水平不高,素质参差不齐,承办大案、难案、复杂案件的人员甚少;虽然绝大部分执法监察部门实现了财政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