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实施细则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增强我市在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责任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细则。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及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细则不做规定。三、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四、动态管理(一)本细则所称动态管理,是指对责任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采取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二)动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⒈责任人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和验收时的到位、履责情况; ⒉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 ⒊施工、监理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廉洁纪律情况;⒋ 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情况,包括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消除、通病防治等。(三)动态管理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受理监督注册登记的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工程质量动态的管理;工程安全动态管理由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安全监管机构具体实施,未设立安全监管机构的开发区建设局由其自行负责实施。五、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安全监督备案前,需先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http://www.fjgczl.com),进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申报拟办理监督注册登记单位工程项目的信息。对于 2010 年 1 月 1 日前已办理监督登记的项目,4 月 30 日前尚未完工的工程,各建设单位应于 2010 年 4 月 1 日前登陆《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系统》,补报在监单位工程项目的的信息;不得漏报、瞒报。六、施工、监理单位职责(一)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挂置施工管理有关制度和项目管理组成人员名单(贴个人 5 寸彩照)。责任人变更经批准后报项目监管机构录入信息系统。(二)项目管理机构应配置常用的规范标准,施工、监理内业应放在项目部随时备查。(三)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