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定XX省环境保护厅XX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苏环办〔20XX〕71号关于印发XX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的精神,我厅制定了《XX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XX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1—核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污染物△总量平衡△办法通知抄送:环保部。XX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XX年3月18日印发共印40份附件:—2—XX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流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1页共5页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的审核。第三条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审核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部门(下称总量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可行性审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部门(下称环评部门)负责在环评批复中核准排污总量。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氧氮化物(nox)。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总量区域平衡,指的是各市、县(市)必须通过现有项目的污染物减排量来抵消建设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而且减排量必须大于新增量,以达到区域内污染物排—3—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第六条审核原则(一)区域平衡原则。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指标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市、县(市)范围内平衡,县(市)不能平衡的,应申请在省辖市范围内平衡或在全省范围内通过交易申购排污权指标。(二)同类平衡原则。用于总量区域平衡指标的来源必须是具体减排项目的减排量,而且工业建设项目的总量平衡指标必须来源于工业项目的减排量。对于上一年度减排量超过年度减排目标的部分,可作为跨行业类别总量平衡指标来源。(三)同步削减原则。从20XX年起,不得用“十一五”的减排项目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20XX年可用当地政府或企业集团公司承诺能够完成的减排量。从20XX年起,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量必须是已完成并经过核定的减排量。(四)列统原则。建设项目中改、扩建项目原有排放量一律以上年环境统计数为准。第2页共5页作为总量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的企业的减排项目。对少数未列入减排基准年环统的项目,必须提供基准年排污指标证明及全套减排台帐,审核可行的,其减排量的15%可用于平衡新建项目污染物增量。(五)太湖流域有偿原则。太湖流域建设项目cod、nh3-n指标必须按照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4—第七条审核重点(一)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中的总量控制规定。(二)是否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减排要求。新(改、扩)建燃煤电厂项目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的设计硫分不低于0.79%,校核煤种硫分不得低于1%。新建热电项目所在地周围半径15公里内如有其它具有供热能力的电厂,则不予核定排放总量。(三)是否符合重点流域、区域规划要求。太湖流域新建、扩建项目不予核定新增氮、磷排放量。(四)用于平衡的减排项目是否列入减排基准年环境统计。第八条审核程序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评部门受理后,相关材料同时送总量部门审核。(一)环保部审批项目1、评估阶段。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环保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作为平衡指标来源的减排项目及减排量证明或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材料,地方市、县(市)环保局依据企业上述材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