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 10 月 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10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