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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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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3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 2008 年3 月 4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67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第二章 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 第六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 (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七条 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最近 1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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