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822 号 为进一步规范转基因农作物南繁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与南繁管理的有效衔接,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评办法》)、《农作物种子南繁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南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进一步明确涉及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安全评价申报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 二、申报要求 对于需要南繁的转基因农作物,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安评办法》)及《南繁办法》的要求,在向农业部提出安全评价申请时填写南繁试验(种植鉴定,种子扩繁)相关内容
对于处于安全评价试验阶段(包括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转基因作物,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书时,应当在“试验申请表”(附件 1)中注明南繁试验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规模,同时,按照《安评办法》附录 I“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要求逐条提供南繁试验的技术资料
对于申请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农作物,申报单位可在拟申报安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一次以上的南繁试验
申报单位在填写申报书时,应当在“安全证书申请表”(附件 2)中注明南繁试验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规模,同时,按照《安评办法》附录 I“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要求逐条提供南繁试验的技术资料
对于已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农作物,有关单位可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前补报安全证书有效期内的一次以上南繁试验申请,填写附件 3,提交安全证书复印件,同时,按照《安评办法》附录 I“转基因植物试验方案”要求逐条提供南繁试验的技术资料
对于已取得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的转基因农作物,有关单位到海南进行小区种植鉴定或种子扩繁的,可于 2007 年 3 月 30 日前补报安全证书有效期内的一次以上南繁试验申请,填写附件 4,提交安全证书复印件和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