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类别: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条款名称: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条款版本:短期/主险/综合风险保险 3
0 版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一)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二)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三百六十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
买方拖欠货款; 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
开证行拖欠; 3
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
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
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
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