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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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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38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出台并实施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许多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今年底前完成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保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省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 号)和省政府 2011 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劳服企业、五七工厂、家属工厂中的五七工、家属工及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经与城镇小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所在企业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三)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政策 符合条件人员经本人自愿,按个人身份在原城镇小集体企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男未满 60 周岁、女未满 55 周岁的人员。 1.缴费。补缴 2010 年底前缴费的年限加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年足额缴纳。其中,补缴 2010 年底前的缴费,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所在设区市 200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核定,缴费比例按 20%计算,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所在设区市 2009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 8%一次性记录。 2.待遇。按规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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