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草稿)(修改稿 20070521)深圳市中医立法起草小组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维护和促进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指我国各民族运用于预防、医疗、保健和康复的传统医药。第三条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遵循继承与创新并重、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现代化与国际化相互促进,多学科结合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保护、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宣传、推广中医药知识,加快中医药的普及运用,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卫生发展规划应包含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及其主要措施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中医药工作,制定中医药政策和规划,协调管理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医药工作。发改、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划、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每年 10 月 22 日为深圳市中医药宣传日。第二章 中医医疗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设置中医医疗机构,完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第九条 设置、变更和终止中医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机构性质的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按《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的规定报省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其床位数应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 5%。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的从业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加强中医科室建设,突出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中医科室的床位数不得低于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的负责人应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十三条 中医医疗机构及中医药从业人员应遵守中医诊断治疗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中医药从业人员应当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