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 文件 财政部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规财发〔2010〕6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1 年 11 月,国务院 6 部门印发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 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10 年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对《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 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政策药品的采购规范性文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 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