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民航局令第 21 号 【发布日期】1991-08-28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民航局令第 21 号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 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 第二节 运输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三节 通用航空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节 复杂条件下飞行的卫生保障 第四章 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 第五章 院校空勤学生的卫生保障 第六章 空勤人员的卫生防疫 第七章 体检鉴定 第八章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和疗养 第一节 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 第二节 空勤人员的疗养 第九章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和医学调查 第一节 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 第二节 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第十章 科学研究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民航航空卫生工作,拟定航空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体检标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民航局的体检鉴定机构,参与全国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和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对其他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民航局的航空医学研究机构,负责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 第七条 民航局批准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及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航空卫生工作。其业务受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 第九条 航空公司的航空卫生机构和航空卫生工作人员是保障空勤人员身心健康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各飞行队航医室(科)的航空医师与空勤人员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 1∶80。 第十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飞行学院)的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全学院的卫生工作。其校部飞行学生队的航医室(科)及各分院专职航空医师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学生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 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学院体检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飞行人员、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并参加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 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应以对空勤人员疾病的诊治和疗养为工作重点。 民航医院应设空勤科或空勤病房。 民航局批准的医院、疗养院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航空卫生工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