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 8825 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 2019 〕135 号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防止就业招录中性别歧视相关法律条款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既是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在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就业权, 并对保障女性劳动权益作出规定。近年来,就业市场中针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仍时有发生, 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为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 我部会同全国妇联等部门开展专门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多方座谈、专家访谈、文献梳理等方式,广泛听取劳动者、用人单位、专家学者和“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 总结我国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成因,梳理世界主要国家经验做法,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在此基础上, 2019 年 2 月,我部会同教育部、 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9 〕17 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项工作要求。一、关于明确“就业性别歧视”定义目前,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定义,社会各方认识尚不统一, 对于一些行为是否属于就业性别歧视, 不同方面还有一些不同意见。为解决突出问题,回应各方关切, 我们将就业性别歧视中各方共识度高、 判定难度较低的求职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作为规范重点, 进一步细化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通知》明确提出了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招聘中的“六个不得”,即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求职就业、拒绝录用,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提高妇女录用标准,使就业性别歧视的判定更具可操作性。二、关于明确各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职责防止就业性别歧视是各相关部门应尽的职责。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监管的部门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一些规定还相对比较原则, 为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带来一定困难。 为此,《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