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北京分行订单融资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小企业业务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根据《湖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湖北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订单”是 指 买 卖 双 方 基 于 真 实 的 贸易 背 景 ,协 商 确 定的 由 买 方 向 信贷业务申 请 人 下 达 的 具 有 数量 、规格 、交 货 日 期 及 金额 等要 素 的 购 销 合 同 或 加 工 制作协议 等商 务采 购 计 划 项 目 。 第三 条 订单融资是 指 信贷业务申 请 人 作为订单卖 方 ,在 尚 未履行货 物或 服务的 交 付义务前,由 建行为信贷业务申请 人 在 组织生产经营阶段而向 其提供的 短期 流动资金贷款。 订单融资业务遵循“订单真 实 有 效、锁定融资用途、业务全程监控”的 原则。 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 第一条 订单须同 时满足以下 条件: (一)订单贸 易 背 景 真 实 ,且有 历史记录可以证明该订单 为 买 方 与 借 款 人 之 间 的 非 首 次 交 易 ; ( 二 ) 订 单 符 合 《 合 同 法 》 的 要 求 , 订 单 内 容 应 包 括 《 合同 法 》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素 , 并 符 合 商 业 惯 例 、 行 业 规 范 ; ( 三 ) 订 单 项 下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项 目 属 于 借 款 人 的 主 营 业务 ; ( 四 ) 借 款 人 向 我 行 申 请 订 单 融 资 , 须 在 与 买 方 签 订 的订 单 中 明 确 已 在 我 行 开 立 的 销 售 结 算 专 用 账 户 为 销 售 收 入回 款 账 户 。 如 订 单 中 的 回 款 账 户 非 我 行 账 户 , 则 订 单 融 资 贷款 放 款 前 , 借 款 人 必 须 提 交 买 方 出 具 的 《 账 号 变 更 通 知 书 回执 》( 见 附 件 1-6 ); 第 二 条 借 款 人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持 续 经 营 期 在 两 年 以 上 ( 须 提 交 税 收 证 明 、 两 个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 ( 二 ) 在 我 行 的 评 级为 a+级( 含)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