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产品基地质量安全“十有”基本标准 一、有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有生产、办公场地 1 、生产场地:生产场地相对集中 ,土壤、空气、灌溉水质量符合相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行业标准,无空地、荒地,实现周年生产
2 、办公场地:有相对单独的办公场地,工商、税务、机构代码证齐全,有单位铭牌,相关制度上墙,办公设施基本满足办公需要
三、有企业章程 企业章程:公司股东或合作社社员一致通过的企业章程,有明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章节
四、有生产技术规程 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制定先进、实用、操作性强的生产技术规程,并切实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农事作业
五、有农药仓库与管理制度 农药仓库与管理制度:建立农药仓库或农资仓库设农药专柜
农药购买、存放、使用及包装容器回收处理,实行专人负责,建立进出库档案
六、有生产记录 2 生产记录:按照《农业(种植业)生产记录规范》(长沙市农业标准规范DB4301/T139-2011)要求详细记载播种期、施肥期、肥料品种、施肥量、施肥方法、施药期、病虫防治对象、农药品种、施药量、施药方法、防治效果、农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和产品采收期等,档案记录保存二年
七、有产品检测准出制度 产品检测准出制度:配备检测设备的进行自检,没有配备检测设备的送检,通过自检或送检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不得采收,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八、有商品化处理场地与设施 商品化处理场地与设施:配置专门的整理、分级、包装等采后商品化处理场地及必要的设施,长途运输要有预冷处理设施
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冷库冷柜,实行商品化处理、运输、销售冷藏保鲜
九、有从业人员健康证 从业人员健康证:从事农产品整理、分级、包装的专门人员;从事农产品直接销售人员必须办理
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长沙县农产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