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工业用机器人危害预防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 9 9 8 -0 6 -3 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工业用机器人危害预防标准 第 1 条 为防止工业用机器人引起之危害,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之规定订定本标准
第 2 条 本标准用辞定义如下: 一工业用机器人 (以下简称机器人) :指具有操作机及记忆装置 (含可变顺序控制装置及固定顺序控制装置) ,并依记忆装置之讯息,操作机可以自动作伸缩、屈伸、上下移动、左右移动、旋转或为前述动作之复合动作之机器
二操作机:指具有类似人体上肢之功能,可以自动作伸缩、屈伸、上下移动、左右移动、旋转或为前述动作之复合动作,以从事下列作业之一者: (一 ) 使用设置于其前端之机器手或藉吸盘等握持物件,并使之作空间性移动之作业
(二 ) 使用装设于其前端之喷布用喷枪、熔接用焊枪等工具,实施喷布、喷胶或熔接等作业
三可动范围:指依记忆装置之讯息,操作机及该机器人之各部 (含设于操作机前端之工具) 在构造上可动之最大范围
四教导相关作业:指机器人操作机之动作程序、位置或速度之设定、变更或确认
五检查相关作业:指从事机器人之检查、修理、调整、清扫、上油及其结果之确认
第 3 条 雇主选用机器人时,应采取避免下列危害之措施: 一错误操作、错误动作及故障时引起之危害
二动力源异常引起之危害
三因人、物之进入可动范围引起之危害
四关连机器故障引起之危害
第 4 条 雇主设置之机器人,应具有发生异常时可立即停止动作并维持安全之紧急停止装置
第 5 条 雇主为防止劳工与机器人接触引起之危害,机器人应具备下列机能
但使用固定顺序型之机器人,不适用第一款之规定: 一从运转状态变换为教导状态时,可自动降低操作机之动作速度
二如操作机可调整者,从运转状态变换为教导状态时,可自动降低其输出
三遇下列状态时,可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