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浙 江 大 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07年 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 ,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也是学校宝贵的物质资产
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勤俭办学,合理购臵,妥善使用,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部门)和实验室三级管理制度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购臵论证审批、增臵、调拨、报废等相关工作
学院(部门)和实验室应配备专门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责任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和增置 第五条 学院(部门)、实验室应在采购部门的配合下,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新增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人员要核对订购合同(或“申购单”)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与产品说明书是否相符,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软件)是否齐全,产品质 — 2 — 量与性能是否合格,并对主要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购臵单位应及时报请采购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补换、赔偿等手续
对进口仪器设备进行验收时,须有供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查验
如包装箱损坏或开箱后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必须进行摄影、摄像,记录损坏程度
第六条 新增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须按规定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增臵手续
1.单价在800 元 (含 )以上、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或不能独立使用的部件、附件但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之内
2.单价在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