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省 发 改 委 (二○○五年九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第八条 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省以下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选址、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