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 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 2 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本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 3万元/次。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 第八条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并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参与重、特大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当年4月底以前提出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商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奖励具体名单和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部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赠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计划,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奖励名单和额度确定后,由交通部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余时,按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 3 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