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规划的建设用用地选择地指标小城镇规划的建设用用地选择地指标,应包括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 三部分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除以常住人口数的平均数值,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人口数应以常住人口数为准
1 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参照指标分级级别一二三四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7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40 新建小城镇的规划, 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下表中的第一
现有小城镇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建设用地为基础,比照规划下表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选择确定
3 小城镇人均建设用地参照指标现状人均建设规划人均建设允许调整幅度 /用地 /(㎡ /人)用地指标级别(㎡/人)70
0--80 一、二可增 0--10 80
1--100 一、二可增、减 0--10 100
0--120 二、三可减 0--10 120
0--140 三、四可减 0--20 >130 四应减至 130 以内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水平的增减数值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县城镇、中心镇和商贸型小城镇,其公共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可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风景旅游型小城镇
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下表的规定
小城镇生产设施用地不在下表中规定,但非工业型、旅游型小城镇生产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一般情况可按 10%--25% 控制
1 小城镇规划基本建设用地构成比例类别代号用地类别占建设用地比例( % )县城镇、中心镇一般镇R 居住用地25--37 30--42 C 公共设施用地12--20 10--17 S 道路广场用地11--18 8--15 G1 公共绿地6--12 4--8 四类用地总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