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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 裁量标准 1 买 卖 或 者 以 其他 形 式 非 法 转让土地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土 地管 理 法 实 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城 市房 地 产 管 理法》 第六十五条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城 镇国 有 土 地 使用 权 出 让 和转 让 暂 行 条例》 第四十六条 《 黑 龙 江 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城镇 国 有 土 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 40%-5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 30%-40%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 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违法所得 20%-3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40%-50%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30%-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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