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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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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 批准日期 1979-08-31 实施日期 1979-08-31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 ,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三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A)。 第六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 第七条 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 第八条 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 第九条 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 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 第十条 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 表1 -----------------------------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A)〕| |---------------|-----------| | 8 | 85 | |---------------|-----------| | 4 | 88 | |---------------|-----------| | 2 | 91 | |---------------|-----------| | 1 | 94 | |---------------------------| | 最高不得超过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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