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项管理制度。 工 业 企 业 统 计 台 账 说 明 统计核算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统计台账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全面资料。各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本册统计台账的种类和内容:本台账是属于基层企业综合定期统计台账,是满足年度内填报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的依据。统计台账是将本企业年度内统计资料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工整理分类汇总,使之条理化、系统化,得出能够说明企业整体及其构成的全面统计资料。包含产供销、人财物、能源消费、设备利用、经济效益以及企业大事记等内容。 二、企业大事记是一种主要以文字资料记载的统计台账,是企业综合统计台账的一个组成部分。记录的内容包含生产规模、生产内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人员状况等变化;市场动态的变化等;企业改制、重组、隶属关系改变等;基建、项目投资及其设计能力,投产日期及效果等;企业生产调度会、行政会议的重大决议及其贯彻执行效果等情况。 三、台账填写的要求: 1 .台账内各项指标必须根据《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口径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写,登记台账的基础数据要依据企业的原始记录,并与企业报出的统计报表一致,出现调整要加注说明。 2 .台账必须用钢笔按月填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填写,数码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要清楚工整。 3 .为了保证统计台账的连续性,台账管理须责任到人,如统计人员变更、流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台账经管及交接登记”中登记。 四、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应在“检查记录”上登记。根据《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规定,对无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应给以经济处罚。 五、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任何单位不得翻...